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24號
TYDV,112,消債聲免,24,202405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雨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雨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 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 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2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 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1萬360元,惟 普通債權人僅受償0元,故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應免責 確定後,繼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達21萬360元,且普通債權 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因積欠債務,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 51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 11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終結清 算程序確定在案。而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 得扣除其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21萬360元,然 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0元,顯低於前開數額, 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本院乃於112年5 月3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下稱原不免 責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112年6月22日確定等事實,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 (二)聲請人嗣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 定後,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達21萬360元等情,並提出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19頁)



;復與債權人陳報自112年5月30日原不免責裁定以後清償 之數額,核無不符,有債權人陳報書狀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33-71頁)。是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 清償21萬360元之事實,應可認定。再參以原不免責裁定 係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後,尚餘21萬360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 償0元,故認應不予免責。惟今債務人清償數額已達原不 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 配額(詳細清償情形如附表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 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 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 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已扣除清算程序中受分配數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210,360元×公告債權比例)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8,661元 12.54% 26,375元 26,375元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3,522元 20.32% 42,752元 42,752元 三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8,174元 4.46% 9,392元 9,392元 四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2,527元 6.89% 14,490元 14,490元 五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9,006元 7.62% 16,035元 16,035元 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54,278元 8.54% 17,961元 17,961元 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5,078元 5.83% 12,269元 12,269元 八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6,046元 3.63% 7,640元 7,640元 九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85,750元 9.37% 19,705元 19,705元 十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98,073元 20.79% 43,741元 43,741元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共計210,36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