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人禾(原名:王惠年)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12年度綜 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三、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 ),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四、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舉之各項生活費用支出,請提 出相關釋明證據;如未提出,本院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認定之。
五、說明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聲請人 之信用貸款債權,其利率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