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 告 謝萬寅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謝萬城
謝萬枝
謝萬樂
謝萬吉
謝榮坤
謝素娥
訴訟代理人 謝萬彬
被 告 謝素珍
法定代理人 謝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