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255號
TYDV,112,司執消債更,255,202405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光和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馮景憶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政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六位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 是否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 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回覆同意,其餘債權人未 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70.64%,逾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150 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



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658,800元,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29.27%,該方案確屬公 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 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 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有 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其並有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 本院就該預估擔保不足額之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 ,此有本院113年3月8日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則該債權 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 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 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29.27%)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 配金額應暫予保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9,15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9.27%。 5.債務總金額:2,250,654元。 6.清償總金額: 658,8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6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0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1,474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366 5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814 6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0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