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177號
TYDV,112,司執消債更,177,202405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秀花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606,840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1,167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84,024元,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49%。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 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 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 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 ,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 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 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 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 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 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 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 之意旨。
四、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84,024元,聲請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入不敷出而無 有餘額【參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計算式:61 8,574-42,523x24=-401,978】,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 總額;而其聲請更生時之名下僅有民國92年出廠之機車一 輛,出廠迄今已超過2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 用年限,衡量一般使用與折舊狀況,堪認無變價實益而無 清算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 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 額,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 與支出狀況,收入於扣除租屋補助後與本院112年度消債 更字第76號裁定之認定結果相同(裁定提及之租屋補助8, 000元部分,經函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該署回覆稱聲請 人租金補助撥付至113年2月為止),支出則提列較裁定數 額更低之必要生活費用,故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 力清償之標準。




(三)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8,45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7 ,000元後餘1,458元,其願提出逾九八之1,167元作為每月 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過 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 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 生方案,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 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167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49%。 5.債務總金額:5,606,840元。 6.清償總金額: 84,024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34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7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7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