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
原 告 楊芸蓁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楊依蜜
曾晟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3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3年4月12日具狀提出新事證(見本 院卷第39至85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