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蘇斌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陶韵妍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