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阮氏秋霞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陳麗雲
陳麗曲
陳玉蓓
陳玉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履行契約等事件,原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等人於113年5月23日具狀提出新事證(即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87號判決),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