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京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丁旺
被 上訴人 呂明儒
被 上訴人 高城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娟
被 上訴人 大立光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94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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