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 告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杰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被 告 楊志木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林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9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志木為原告之董事,有原告之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足查,則原告猶以董事長游振杰為法定代理人 提起訴訟,自非適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開規定 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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