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88號
TYDV,111,簡上,188,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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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謝瑜晏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陳珮瑜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吳妍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具狀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
判費新臺幣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上開裁定於同
年12月12日送達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反訴原告逾期迄未繳
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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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