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14號
附民原告 許子珞
附民被告 莊盈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莊盈縈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 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 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 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附表:
原告 本案判決附件附表A之編號 起訴狀送至本院之時間 許子珞 19、164 113年4月17日 林軒緯 108 113年4月2日 葉柏漢 302 113年3月4日 郭于萍 345 113年4月12日 余彥伯 527 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