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97號
TYDM,113,附民,497,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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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鄒清棋 桃園市○○區○○○00號

被 告 吳柏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 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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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