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69號
TYDM,113,附民,469,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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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 告 粘世明




被 告 李僑豐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僑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粘世明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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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