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陳金足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蕭佑澎律師
被 告 徐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晧哲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陳金足受騙部分,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5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 因原告陳金足已對被告徐晧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 具狀表明倘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