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1號
TYDM,113,附民,11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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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第956號
附民原告 許維
附民被告 簡振宇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5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許維強於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113年度易字 第103號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55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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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