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1806、12338、15769、18595、21373、24738
號)、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86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壬○○於民國109年3月1日起,加入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富豪」之成年男子(下稱「富豪」)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並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十八歲之人),並擔任提領贓款 、層轉上手之車手,每日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 之報酬。壬○○即與「富豪」、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 二「詐騙方法」欄所示方式,向丁○○、庚○○、辰○○、巳○○、 寅○○、申○○、亥○○、乙○○、酉○○、玄○○、地○○、戊○○、辛○○ 、甲○○、己○○、子○○、卯○○、戌○○、癸○○、天○○、丙○○、未 ○○、黃○○、宙○○、宇○○、午○○、丑○○施以詐術,致渠等各自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附表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 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轉帳或匯款至附表二「匯 款轉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再由黃文樹(所犯幫助壬○○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12年度上訴字第3738號判決上訴駁回,現上訴至最高法院審 理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或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十八歲之人)駕駛不詳車號之自 用小客車,搭載壬○○前往各地銀行、郵局或超商自動櫃員機 (ATM)提領贓款,後由壬○○於附表二「提領時間」欄所示 時間,持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所交 付如附表二「匯款轉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在附表二「提領地點」欄所示銀行、郵局或超商自動櫃 員機提領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繳回上手,而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丁○○、庚○○、辰○○、巳○○、寅○○、申○○、亥○○、乙○○、 玄○○、地○○、辛○○、甲○○、己○○、子○○、卯○○、戌○○、癸○○ 、天○○、蕭維、未○○、黃○○、宙○○、宇○○、午○○、丑○○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潭分局、楊梅分局、大溪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甲○○、己 ○○、子○○、卯○○、戌○○、癸○○、天○○、蕭維、未○○、黃○○ 另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壬○○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 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35-52頁、第289-291頁、第305 -309頁、第324-326頁,15769號偵字卷影卷第9-15頁,2137 3號偵字卷一影卷第37-51頁,24738號偵字卷影卷第35-43頁 ,18595號偵字卷影卷第9-14頁,6486號偵字卷一影卷第111 -122頁,330號審金訴卷影卷第177頁,9號金訴緝卷第61-62 頁、第121頁、第136頁),核與告訴人丁○○、庚○○、辰○○、 巳○○、寅○○、申○○、亥○○、乙○○、玄○○、地○○、辛○○、甲○○ 、己○○、子○○、卯○○、戌○○、癸○○、天○○、黃○○、宙○○、宇 ○○、午○○、丑○○、丙○○、未○○(下稱告訴人丁○○二十五人) 及被害人酉○○、戊○○(下稱被害人酉○○二人)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相符(見2568號他字卷影卷第31-33頁、第61-65頁、 第77-81頁、第107-111頁,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135-145頁
,15769號偵字卷影卷第65-67頁、第83頁,18595號偵字卷 影卷第71-73頁,21373號偵字卷一影卷第87-91頁、第115-1 21頁、第147-153頁、第179-183頁、第197-199頁、第217-2 19頁、第241-247頁、第269-273頁,21373號偵字卷二影卷 第7-11頁、第29-33頁、第69-75頁、第103-107頁、第125-1 31頁、第151-157頁、第177-179頁,24738號偵字卷影卷第7 5-79頁、第121-127頁),並有告訴人丁○○二十五人或被害 人酉○○二人所提之匯款紀錄(見2568號他字卷影卷第55-57 頁、第75頁、第95頁、第121頁,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267- 271頁、第275-277頁,15769號偵字卷影卷第77頁、第91頁 ,18595號偵字卷影卷第70頁,21373號偵字卷一影卷第97-9 9頁、第127頁、第163-165頁、第205-207頁、第253-255頁 、第279頁,21373號偵字卷二影卷第17頁、第39-41頁、第8 1-83頁、第113頁、第137-139頁、第185頁,24738號偵字卷 影卷第81頁)、附表二「匯款轉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交 易明細表(見21373號偵字卷二影卷第195-205頁、第209-21 1頁、第215-218頁、第221-223頁、第227-229頁、第233-23 5頁、第239-242頁、第245-251頁、第255-229頁、第263-26 5頁、第269-271頁、第275-277頁,163號金訴卷一影卷第57 -61頁、第85-87頁,163號金訴卷二影卷第111-147頁)、被 告在各地銀行、郵局或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提領影像 畫面截圖(見14247號偵字卷影卷第139-141頁、第143頁、 第145頁、第170-172頁,15769號偵字卷影卷第45-49頁,18 595號偵字卷影卷第31-37頁,21373號偵字卷二影卷第321-3 29頁)、黃文樹駕車搭載被告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見14247號偵字卷影卷第142-162頁、第165-166頁、第173頁 )、黃文樹手機螢幕畫面呈現銀行帳號之翻拍照片(見1424 7號偵字卷影卷第163頁)、被告和黃文樹之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806號偵字卷 影卷第75-83頁,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69-77頁)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確屬可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6條、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及第8條規定修正如下:
⒈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 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 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
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 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要件已由「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法係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12號 解釋刪除該條其他各項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有關同條 第1項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 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之規定。
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由「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並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至 2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 意旨雖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至27所示犯行,認應另構 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 查,事實欄一即就附表二編號2至27所為之犯行均係被告參 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則其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部分屬繼續犯 ,應僅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與其加重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論以想像競合,則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 至27所示犯行,自無庸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公訴意旨認 為被告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至27所為另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罪,容有誤會。
㈢共犯:
被告與「富豪」暨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當於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之外,猶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 )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準據之一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123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 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 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 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 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 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查告訴人丁○○ 、辰○○、巳○○、地○○、甲○○、卯○○、戌○○、天○○、黃○○、宙 ○○、宇○○、丑○○、丙○○、未○○及被害人酉○○分別有如事實欄 一即附表二編號1、3、4、9、11、14、17、18、20至25、27 所示數次轉帳或匯款至附表二「匯款轉入帳戶」欄所示金融 帳戶之舉止,然據渠等陳稱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多次匯 款,足認此為被告與「富豪」暨其所屬詐欺集團基於單一犯 意,於密接時、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於接續時間 內,接續對告訴人丁○○、辰○○、巳○○、地○○、甲○○、卯○○、 戌○○、天○○、黃○○、宙○○、宇○○、丑○○、丙○○、未○○及被害 人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丁○○、辰○○、巳○○、地○○、甲○○ 、卯○○、戌○○、天○○、黃○○、宙○○、宇○○、丑○○、丙○○、未 ○○及被害人酉○○陷於錯誤而分次匯入款項至附表二「匯款轉 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內,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及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 號2至27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其 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二十七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
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第十四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之罪,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惟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 在內。又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 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 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 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八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 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 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 ,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 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對於上開 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之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惟因被告於偵查中並未經檢察官訊問此部分犯行,當無從 於偵查中坦認,若因此即認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並無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容有未盡程序保障之情事,揆 諸前揭判決要旨,應認被告仍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輕其 刑之適用。然而,再參諸前揭說明,被告就前述犯行均係從 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 各得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部分,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 併予審酌,一併說明。
㈥移送併辦: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0年度偵字第6486 號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經起訴部分之附表二編號14至19、 20至23所示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 途徑賺取錢財,甘為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層轉上手之車 手工作,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並造成告訴人丁○○二十五人及 被害人酉○○二人蒙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 坦承犯行,並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於本案之分工 及參與情節,暨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 押前從事木工裝潢、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9號金訴緝卷 第1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7「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 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 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依法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 懲儆。
㈧免予強制工作之說明:
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刑前強制工作之規定,嗣 經司法院110年12月10日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失其效力 ,本院自無審酌此刑前強制工作宣告之必要,是公訴意旨請 求對被告黃文樹宣告強制工作,尚有未洽。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 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且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 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刑法第38條之2修正 理由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既坦認每一次提領即可取得6, 000元之報酬(見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50頁、第289頁、第3 07頁,24738號偵字卷影卷第41頁),是被告於000年0月0日 下午及晚間、3月8日下午及晚間、3月9日下午及晚間、3月1 1日凌晨、3月20日下午至21日凌晨、3月21日下午及晚間一 共六次為「富豪」提領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後 繳回上手,共計取得「富豪」給與之3萬6,000元(計算式: 6,000元×六次=3萬6,000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 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此外,被告於本案中所提領之詐騙款項既已繳 回詐欺集團,又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之共同處 分權,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併此敘 明。
㈡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固為被告所有,然依被告供述當時只會帶著工作機出門(
見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48頁),且在109年3月22日凌晨返 還給「富豪」(見12338號偵字卷影卷第306頁),亦無與黃 文樹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聯繫之情形,堪認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這支手機是我自己跟家人、朋 友聯繫用的,而不是做事時的手機等語(見9號金訴緝卷第1 21頁)確屬可信,核與本案之犯行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予諭 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Ⅰ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Ⅰ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Ⅰ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 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 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 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Ⅲ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Ⅳ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Ⅴ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庚○○)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辰○○)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4 (被害人巳○○)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寅○○)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申○○)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亥○○)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乙○○)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酉○○)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0 (告訴人玄○○)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地○○)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2 (被害人戊○○)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辛○○)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4 (告訴人甲○○)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5 (告訴人己○○)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子○○)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7 (告訴人卯○○)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8 (告訴人戌○○)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9 (告訴人癸○○)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天○○)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1 (告訴人丙○○)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2 (告訴人未○○)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3 (告訴人黃○○)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4 (告訴人宙○○)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5 (告訴人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6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6 (告訴人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27 (告訴人丑○○)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丁○○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4分許 4萬9,92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0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7分許 4萬9,928元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1分許 5萬4,000元 (包括提領其他人匯入之款項)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2 庚○○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6分許(起訴書附表僅記載109年3月1日,應予補充,見24738號偵字卷影卷第83頁之受話時間)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5分許 1萬4,985元 109年3月1日晚間7時18分許 1萬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超商楊梅高采店) 3 辰○○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7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1日晚間7時48分許 6萬0,868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14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龍池店)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14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龍池店)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15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龍池店)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25分許 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龍潭大池店)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3分許 3萬4,567元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26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龍潭大池店) 109年3月1日晚間8時33分許 1萬4,000元 桃園市○○區○○村○○路000號(統一超商同華店) 4 巳○○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4分許 4萬9,98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2分許 5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1分許 4萬9,986元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4分許 5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5 寅○○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9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3分許 1萬2,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8日晚間7時4分許 1萬3,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壢普店) 6 申○○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6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8日晚間7時27分許 1萬2,345元 109年3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1萬2,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OK超商中壢百齡店) 7 亥○○ 109年3月8日晚間7時52分許 4萬5,678元 109年3月8日晚間8時許 4萬6,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路郵局) 8 乙○○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7分許 佯稱乙○○之信用卡遭盜刷 109年3月8日晚間8時25分許 9萬9,999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8日晚間8時41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內壢分行) 109年3月8日晚間8時41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內壢分行) 109年3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內壢分行) 109年3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內壢分行) 9 酉○○ 109年3月8日晚間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8日晚間9時13分許 7,212元 109年3月8日晚間9時30分許 1萬4,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瓏慈店) 109年3月8日晚間9時16分許 6,898元 10 玄○○ 109年3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8日晚間9時25分許 9,97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8日晚間7時24分許 3萬元 (提領其他人匯入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路郵局) 109年3月8日晚間9時10分許 9,000元 (提領其他人匯入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中壢桃萱店) 109年3月8日晚間9時39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龍德店) 11 地○○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9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4分許 2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6分許 8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6分許 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9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2 戊○○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0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3分許 2萬9,986元 109年3月9日 晚間7時19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21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13 辛○○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許 佯稱係辛○○之姪女,並向其借款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許 2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24分至26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桃園客家文化館郵局)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24分至26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桃園客家文化館郵局)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24分至26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桃園客家文化館郵局) 14 甲○○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7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4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8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4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15 己○○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6分許 4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7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 2萬元 (包括提領其他人匯入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 2萬元 (提領其他人匯入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美店) 16 子○○ 109年3月20日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4分許 2萬9,987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7 卯○○ 109年3月19日晚間8時12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5分許 2萬1,089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3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 2萬0,303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4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8 戌○○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9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8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4分許 2萬1,234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9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7分許 8,023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19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萬元 (包括提領其他人匯入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興店) 19 癸○○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1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27分許 9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興郵局) 109年3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 4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興郵局) 20 天○○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0日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至40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元大證券龍潭分公司)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至40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元大證券龍潭分公司) 109年3月20日 4萬9,985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至40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元大證券龍潭分公司)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至40分許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元大證券龍潭分公司)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6分許 4萬8,123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5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6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37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7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7分許 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21 丙○○ 109年3月20日晚間9時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49分許 2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3分許 2萬9,989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16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22 未○○ 109年3月20日晚間9時53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3分許 3萬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57分許 2萬9,987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許 1萬3,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2分許 4,000元 109年3月20日晚間11時3分至7分許 9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12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龍吟店) 109年3月21日凌晨0時45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桃翁店) 23 黃○○ 109年3月20日晚間10時40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1日凌晨3時11分許 2萬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09年3月21日凌晨3時19分許 7萬7,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凌雲店) 109年3月21日凌晨3時11分許 1萬7,987元 109年3月21日凌晨3時21分許 9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龍吟店) 109年3月21日凌晨3時15分許 2萬9,985元 24 宙○○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 4萬9,9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2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高榮郵局)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3分許 4萬9,999元 109年3月21日 4萬9,678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5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高榮郵局) 109年3月21日 1萬0,123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8分至10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烏林郵局) 109年3月21日 2萬9,999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8分至10分許 3,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烏林郵局)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8分至10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烏林郵局)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8分至10分許 7,5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烏林郵局) 25 宇○○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55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50分許 9萬9,987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許 2萬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54分許 2萬3,123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1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1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2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2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3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4分許 3,000元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龍潭區農會烏林分部) 26 午○○ 109年3月21日晚間8時31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1日晚間10時2分許 2萬8,123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10時12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大溪南興郵局) 109年3月21日晚間10時16分許 7,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大溪南興郵局) 27 丑○○ 109年3月21日晚間9時11分許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 109年3月21日晚間10時42分許 9萬5,987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1日晚間11時8分許 1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龍潭五福店) 109年3月21日晚間10時45分許 4萬9,987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10時47分許 4萬9,989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