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576號
TYDM,113,金訴,576,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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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正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正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凡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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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