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32號
TYDM,113,金簡,32,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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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裴卿雅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陳鵬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9769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2762號、112年
度偵字第46037號、112年度偵字第52557號、112年度偵字第4922
8號、112年度偵字第45168號、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113年度
偵字第1457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裴卿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裴卿雅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  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 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 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基於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 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 11年12月3日上午10時35分之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嘉 年華汽車旅館」,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 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供該人所屬詐 騙集團做為向他人詐欺取財使用。俟取得上開帳戶之某詐欺 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 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 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轉 匯其他帳戶,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 去向。案經劉冠廷、蕭夷真李佳玲陳姿文許家瑜、陳 泰安、遲培彤、陳以恩、劉怡礽、陳宜萱鄭至雅、周卮梦 、鄭百岑、關天鈞田宏維江宏偉楊松叡、鄭鎧杰分別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台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 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 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裴卿雅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冠廷、蕭夷真李佳玲、周卮梦、鄭百岑 、關天鈞田宏維江宏偉楊松叡、鄭鎧杰、鄭至雅張慧君、陳姿文許家瑜陳泰安遲培彤、陳以恩、劉 怡礽、陳宜萱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楊承翰、甘靜宜張育晟林雁婷、蕭培俞 、王晨豪黃璦彤王宣云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五)證人劉冠廷、蕭夷真甘靜宜李佳玲、周卮梦、張育晟 、蕭培俞、王晨豪江宏偉楊松叡、鄭鎧杰、張慧君、 王宣云許家瑜陳泰安遲培彤、陳以恩、劉怡礽、陳 宜萱所提出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六)證人楊承翰所提出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文字紀錄。(七)證人鄭至雅所提出之匯款憑條。
(八)證人黃璦彤所提出之匯款紀錄擷圖、「貳式-最後乙月企 劃-貳貳」契約書及「貳式投資有限公司」公司資料。(九)證人鄭百岑所提出之匯款紀錄。
(十)證人關天鈞所提出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記事本、詐騙廣 告擷圖。
(十一)證人田宏維所提出之匯款紀錄及詐騙網站頁面擷圖。(十二)證人林雁婷所提出之匯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投資合約書及詐騙網站頁面擷圖。
(十三)證人陳姿文所提出之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擷圖。
三、論罪科刑:
(一)按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 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裴 卿雅已預見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 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



仍不違背其本意,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 予詐欺集團成員,供渠等實施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 向等犯行,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裴卿雅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檢察官雖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起訴,就附表編號2至 27所示之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7 62號、112年度偵字第46037號、112年度偵字第52557號、 112年度偵字第49228號、112年度偵字第45168號、113年 度偵字第17482號、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判。
(三)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 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 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向附表編號1、4、5、12、16、17 、19、20、21、24、25、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行詐 術,使渠等於附表編號1、4、5、12、16、17、19、20、2 1、24、25、26之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各接續匯款附表 編號1、4、5、12、16、17、19、20、21、24、25、26所 示之金額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向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實施犯罪,係出於同一目的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提供其華南銀行帳戶金融提款卡暨密 碼之幫助行為給予助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騙附表編 號1至27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雖詐欺集團成員施行詐 騙取得告訴人或被害人共27人之財物,惟就被告而言,僅 有一幫助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其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依刑法第5 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 犯罪(見本院卷一第71頁),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復按有二種以上減輕者,應依刑法 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再依刑法第70 條規定遞減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其名下金融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 ,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進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 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增加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告訴人 或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財產犯罪不易查察,所為 應予非難,又衡酌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高達27位,被害金 額高達196萬5,600元,迄今僅與楊承翰、鄭百岑、王晨豪江宏偉、劉怡礽成立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衡諸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此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辯護人雖請求給與被告緩刑機會(見本院卷 二第355頁),然本件被害人或告訴人高達27位,被告僅 與楊承翰、鄭百岑、王晨豪江宏偉、劉怡礽成立和解, 且是否依和解條件給付被告亦無法確定,難認其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此敘明。另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 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併敘明。
四、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工,且無共同犯 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固有為本案犯 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 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 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且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本件詐騙集團正犯詐得款項後有分配予被告,是尚不 能認被告因詐騙集團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自 無從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之不法所得併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戶 備註 1 劉冠廷(告訴人) 於111年11月5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劉冠廷聯繫,並佯稱可藉加入投資群組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劉冠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9分至32分許間 共16萬600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9769號 2 楊承翰(被害人) 於111年11月16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楊承翰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楊承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中午12時31分許 6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2762號 3 蕭夷真(告訴人)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4分前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蕭夷真聯繫,並佯稱可藉加入投資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蕭夷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4分許 3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6037號 4 甘靜宜(被害人) 於111年10月19日晚間8時21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甘靜宜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甘靜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7分至3時2分許間 共8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2557號 5 李佳玲(告訴人) 於111年12月4日晚間6時46分許前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李佳玲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李佳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4日晚間6時46分許 共10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9228號 6 鄭至雅(告訴人) 於111年11月10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向鄭至雅聯繫,並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鄭至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 20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5168號 7 黃璦彤(被害人) 於111年10月17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黃璦彤聯繫,並佯稱可藉加入投資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璦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0分許 13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5168號 8 周卮梦(告訴人)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卮梦聯繫,並佯稱可藉加入投資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卮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0分許 1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9 鄭百岑(告訴人) 於111年12月2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鄭百岑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鄭百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9分許 10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0 關天鈞(告訴人) 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關天鈞聯繫,並佯稱可藉加入投資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關天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4日晚間8時15分許 2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1 田宏維(告訴人) 於111年12月5日中午12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田宏維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田宏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9分許 1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2 張育晟(被害人) 於111年12月3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張育晟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張育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5分至7分許間 共7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3 林雁婷(被害人) 於111年11月27日晚間12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林雁婷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林雁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8分許 2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4 蕭培俞(被害人) 於111年11月21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蕭培俞聯繫,並佯稱可藉加入投資群組投資獲利云云,致蕭培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1分許 2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5 王晨豪(告訴人)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王晨豪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王晨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2分許 1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6 江宏偉(告訴人) 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江宏偉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江宏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28至29分許間 共8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7 楊松叡(告訴人) 於111年11月17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楊松叡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楊松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22分許 共8萬3,000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8 鄭鎧杰(告訴人)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0分前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鄭鎧杰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鄭鎧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0分許 2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 19 張慧君(被害人) 於111年11月10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慧君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張慧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10時55分至12時16分許間 共9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3分許 3萬5,000元 20 陳姿文(告訴人) 於11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7分前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姿文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陳姿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7分至18分許間 共10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1 王宣云(被害人) 於111年11月17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王宣云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王宣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33分許 共7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2 許家瑜(告訴人) 於111年12月1日上午11時7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許家瑜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許家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28分許 5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3 陳泰安(告訴人) 於111年11月30日晚間7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泰安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陳泰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21分許 3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4 遲培彤(告訴人) 於111年12月3日上午10時35分前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遲培彤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遲培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0時35分至42分許間 共20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5 陳以恩(告訴人)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以恩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陳以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25分至26分許間 共8萬5,000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6 劉怡礽(告訴人) 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劉怡礽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劉怡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3日上午11時20分至21分許間 共6萬2,000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27 陳宜萱(告訴人) 於111年11月26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宜萱聯繫,並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網站獲利云云,致陳宜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分許 4萬元 裴卿雅名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7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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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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