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坤呈(原名陳坤呈)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019號、111年度偵字第22156號、111年度偵字第2228
4號、111年度偵字第22305號、111年度偵字第22327號、111年度
偵字第23778號、111年度偵字第2403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61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65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186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6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
1869號 ),及聲請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552、27644、27
540、29002號、111年度偵字第34006號、111年度偵字第13692、
21172、29749號、111年度偵字第48925、47983號、112年度偵字
第4671、3413、23594、26793、46842、45930號、113年度偵字
第15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8
0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坤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鍾坤呈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 ,足以幫助他人提領詐欺之犯罪所得並掩飾或隱匿該財產犯罪 所得之財物,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訴書誤植為15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不詳 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年籍不詳之 人取得上開中信帳戶後,旋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 欺取財與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人 因而分別陷於錯誤,乃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以匯款 或以現金存入所示之款項,至上開中信帳戶內,旋遭某詐欺 集成員將贓款轉匯至其他帳戶後再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
人驚覺有異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施雅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吳宗俊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蕭孟藍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張訓臣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尤楷珺訴由嘉 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蔣坤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楊耀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姜雅莉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許君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任麗美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蘇文建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經附表14至34之人告訴由附表所示各分局報 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坤呈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在卷, 而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雅雯等34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詐 欺集團成員施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因而分別陷於錯誤, 因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轉帳至被告之上述中信帳戶內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等管控之帳戶後再提領 一空等節,此業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雅雯等34人 分別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被 告申辦中信帳戶之客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 224839327939號函暨檢附之申請網銀及約定帳戶等資料(見 本院金訴804號卷第343至345頁)、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所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提 之轉帳交易明細證明或匯款單據、及被害人提出與詐欺集團 成員間之LINE通話記錄擷圖等在卷可稽,故綜上,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述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而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 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幫助
犯。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 有之銀行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詐騙財物,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 犯意參與,應認其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㈡核被告鍾坤呈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以一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資料之幫助行為給予助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騙附表所 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34人,雖詐欺集團成員施行詐騙取得附 表所示告訴人等人之財物,惟就被告而言,僅有一幫助行為 ,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其以一提供 本案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 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其提供本案帳戶 予某詐騙集團成員,進而幫助詐騙集團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 所在之洗錢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為坦承之陳述,應認其對 洗錢行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均遞 減其刑。
㈤至附表編號14至34號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 552、27644、27540、29002號、111年度偵字第34006號、11 1年度偵字第13692、21172、29749號、111年度偵字第48925 、47983號、112年度偵字第4671、3413、23594、26793、46 842、45930號、113年度偵字第1522號聲請移送併辦之犯罪 事實,因上述聲請移送併辦之犯事實實與本件已起訴且論罪 科刑(附表編號1至13號部分)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其申辦上述金融 機構之提款卡、密碼與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等資料 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以此 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不僅造成執法機 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
,且造成如附表所示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等共計34人受有損 害,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然被告迄今均並未賠償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 之任何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帳戶 之數量僅1件、本件遭詐騙之人數共計34人及所受損害金額 甚鉅(共計達376餘萬元)及於被告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為 高中畢業、業工、現為桃園區中低收入戶,有其提出之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㈦至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修 正通過,其中增訂第15條之2,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 布施行。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 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 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 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 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亦即 ,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 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 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脫法行為。因此 ,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 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 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 告2人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 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 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五、沒收:
㈠、被告自陳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而收得報酬,且依卷內事證,均 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 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所示告訴人施雅雯等34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係由詐 欺集團成員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款 項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㈢、被告交付之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迄今仍未取回,該帳戶又已遭通
報為警示帳戶凍結,且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 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 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張羽忻、劉哲鯤、陳彥价、徐銘韡、郝中興、范玟茵、蔡沛珊、李允煉聲請移送併辦,檢察官賴心怡、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案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111年度偵字第22019號 施雅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派愛族交友APP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9月3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操作美林證券匯款投資可賺取價差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5日13時25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施雅雯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019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施雅雯提出之匯款證明即未登摺明細翻拍照片1紙。(同上卷第35頁) ③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1至35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6、86、9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紙(同上卷第39至43頁、65頁)。 2 111年度偵字第22156號 陳宥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10月2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操作BNEX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3日12時55分許 8萬元 ①告訴人陳宥霖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156號卷第21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宥霖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1紙。(同上卷第27頁) ③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5至3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45至47頁、105至107頁)。 ⑤被告之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33頁、115頁)。 3 111年度偵字第22284號 吳宗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臉書社群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8月12日起,向被害人詐稱依指示操作MTW平台,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3日11時13分許 5萬5千元 ①告訴人吳宗俊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2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5、19、31、49、65頁)。 ③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7、55頁)。 4 111年度偵字第22305號 張訓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臉書社群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10月15日,向被害人詐稱玩國際慈善彩券遊戲可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5日11時36分許 2萬7千元 ①告訴人張訓臣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305號卷第9至14頁) ②告訴人張訓臣提出之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各1紙。(同上卷第139、159頁) ③告訴人張訓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65至138頁、第143至155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9、5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紙(同上卷第51至52、63頁、第165至167頁)。 5 111年度偵字第22327號 蕭孟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SINGLE交友網站與LINE通訊軟體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操作澳門威尼斯人投資平台可下注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5日11時26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蕭孟藍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327號卷第9至13頁) ②告訴人蕭孟藍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紙。(同上卷第31頁) ③告訴人蕭孟藍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21至31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同上卷第15至17頁)。 6 111年度偵字第24034號 尤楷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8月30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於美林證券的網路投資平台上投資可賺取匯差獲利云云。 ①110年10月13日10時42分許 ②110年10月14日12時23分許 5萬元 5萬元 ①告訴人尤楷珺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4034號卷第13至17頁) ②告訴人尤楷珺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紙。(同上卷第139頁) ③告訴人尤楷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49至15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31至34、79至81、153至155頁)。 ⑤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64、167、178、179頁)。 7 111年度偵緝字第1861號 蔣坤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暱稱李曉婷名義以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8月30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操作MARKETS高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 ①110年10月15日13時25分許 ②110年10月15日13時37分許 3萬元 3萬元 ①告訴人蔣坤祐於警詢之指述。(111偵895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蔣坤祐提出其以彰化銀行網路轉帳新臺幣轉帳交易結果明細翻拍照片2紙。(同上卷第64、66頁) ③告訴人蔣坤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1至6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11至13、21、27頁)。 ⑤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84、92頁)。 8 111年度偵緝字第1868號 楊耀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某交友網站與LINE通訊軟體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於飛括金融外匯投資平台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4日12時35分許 30萬元 ①告訴人楊耀彰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1579號卷第7至11頁) ②告訴人楊耀彰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單據1紙。(同上卷第31頁) ③飛括金融外匯投資平台主頁面1 紙(同上卷第33頁)。 ④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5至37頁)。 ⑤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明細1份(同上卷第18頁)。 9 111年度偵緝字第1865號 姜雅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PARTING交友網站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9月9日起,向被害人詐稱加入新葡京娛樂場會員,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儲值,方可下注獲利云云。 ①110年10月13日9時52分許 ②110年10月15日10時43分許 3萬元 4萬元 ①告訴人姜雅莉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983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姜雅莉提出之詐欺集團提供之帳號資訊、郵局網路轉帳成功之紀錄明細、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95 、99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峨眉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82至85、89、94頁)。 10 111年度偵緝字第1867號 許君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臉書社群軟體於110年9月14日起,向被害人詐稱操作MT5外匯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3日10時04分許 13萬9600元 ①告訴人許君豪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807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許君豪提出之聯邦銀行臨櫃匯款客戶收執聯、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46、5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同上卷第19至25、37、63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5、57頁)。 11 111年度偵緝字第1869號 林宗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速約交友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9月2日起,向被害人詐稱依指示在亨達金融網頁投資與儲值,即可與之交往云云。 110年10月15日11時58分(起訴書誤植為同日時58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林宗翰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0925號卷第11至14頁) ②告訴人林宗翰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內頁、網路銀行匯款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15、16、21、44、53頁) ③亨達金融投資平台主頁面1 紙(同上卷第18頁)。 ④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7至22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同上卷第25、63、65頁)。 12 111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 任麗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向被害人詐稱加入「今彩539新會員辦理群組」之群組,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銀行帳戶可獲得明牌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4日14時07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任麗美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1231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任麗美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明細1紙。(同上卷第18頁) ③告訴人任麗美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21至79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92、103頁)。 13 111年度偵字第23778號 蘇文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PAIRS派愛族」交友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10月13日起,向被害人詐稱以美林證券網站操作投資獲利較多云云。 110年10月14日10時43分許 4萬元 ①告訴人蘇文建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3778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蘇文建提出之二林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網路郵局交易紀錄各1份。(同上卷第67至77、91頁) ③告訴人蘇文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79至9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49至53、57、97至99頁)。 ⑤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55頁)。 14 111年度偵字第11552號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27644號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27540號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29002號併辦 廖鳴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10月12日前某時起,向被害人建置投資軟體VANTAGEFX,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賺錢云云。 ①110年10月13日10時19分許 ②110年10月13日10時21分許 ③110年10月13日10時23分許 3萬5千元 3萬5千元 1萬元 ①告訴人廖鳴樟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1552號卷第7頁、本院111金訴字第804號卷第161至162頁) ②告訴人廖鳴樟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結果翻拍照片3紙。(同上卷第51至53頁第4、5、6筆) ③告訴人廖鳴樟與詐欺集團成員「國際客服專線」LINE對話文字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59至69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5、113、127至128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拔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19至21頁)。 15 吳能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9月29日某時起,向被害人詐稱加入投資平台「聚美商城」並註冊會員可以獲利賺錢云云。 110年10月15日11時57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吳能宗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7644號卷第29至34頁) ②告訴人吳能宗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紙。(同上卷第40頁) ③告訴人吳能宗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手機門號資料、聚美商城」APP資料、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王丹之對話紀錄各1份(見同上卷第37、43頁、第45至49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71頁)。 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同上卷第61至63頁、81至82頁)。 16 吳冠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10月5日19時30分許起,向被害人詐稱加入投資平台ETRAS易通交易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4日14時38分許 37萬2000元 ①告訴人吳冠徵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7540號卷第13至17頁) ②告訴人吳冠徵提出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同上卷第29、97頁) ③告訴人吳冠徵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同上卷第99至103頁、第105至143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帳戶基本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45頁、16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33至37頁)。 17 彭怡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交友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9月29日前某時起,向被害人佯稱破解遊戲平台「順發國際」之程式,可以獲得高倍率報酬云云。 ①110年10月15日10時36分許 ②110年10月15日10時37分許 10萬元 10萬元 ①告訴人彭怡文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9002號卷第61至67頁) ②告訴人彭怡文提出其中信帳戶存摺封面、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48、71頁) ③告訴人彭怡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74至77頁)。 ④被告個人資料、姓名更改紀錄資料、中信帳戶掛失變更與更換補發等紀錄、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1、19至21、48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79至80、88、110頁)。 18 111年度偵字第34066號併辦 詹以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交友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8月15日某時起,向被害人詹以禎以假交友後借款,又稱要給被害人其朋友遺產,但需先給手續費,又以流程複雜需匯款多次云云等詐術,致被害人詹以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分別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 ①110年10月14日14時25分許 ②110年10月14日14時27分許 5萬元 3萬元 ①告訴人詹以禎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4066號卷第7至17頁) ②告訴人詹以禎提出其郵局帳戶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料、竹塘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之交易明細影本1份。(同上卷第121、123、131頁) ③告訴人詹以禎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同上卷第139至221頁)。 ④被告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2、43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93至95頁、第223至225頁)。 19 111年度偵字第13692號併辦 許芸瑄(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9月底某日起,假冒投資網站客服,向被害人詐稱可透過澳門新葡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①110年10月15日10時29分許 ②110年10月15日10時32分許 3萬元 2萬元 ①告訴人許芸瑄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3692號卷第9至14頁) ②告訴人許芸瑄提出之現金存款款、與轉帳易明細翻拍照片2紙。(同上卷第16頁) ③告訴人許芸瑄提出澳門新葡京網頁、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21至23頁)。 ④被告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37、48、5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77、91、123頁)。 20 111年度偵字第21172號併辦 楊珮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交友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於110年7月底某日起,假冒投資網站客服,向被害人詐稱於網站上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①110年10月15日11時04分許 ②110年10月15日11時47分許 5萬元 5萬元 ①告訴人楊珮如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1172號卷第105至107頁) ②告訴人楊珮如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客戶收執聯、轉帳完成交易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115、127頁) ③告訴人楊珮如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同上卷第121至125頁)。 ④被告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59、87、9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同上卷第109、141頁)。 21 111年度偵字第29749號併辦 何文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於110年9月24日使用交友軟體與LINE通訊軟體成為朋友,詐稱可以在「tw.etranstw.net」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3日12時10分許 60萬元 ①告訴人何文晃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9749號卷一第323至327頁) ②告訴人何文晃提出其臺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同上卷一第391、397頁) ③告訴人何文晃提出「etrans」APP網頁紀錄,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嘉嘉」、「Etrans-易通客服」等之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一第407至429頁、第437至492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一第320頁、同上卷二第473、478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一第329、357、389、495至497頁)。 22 111年度偵字第48925號併辦 丁兆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於110年10月5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卓琳」、「SHOPBOP(燒包)接待專員」,向被害人丁兆仁詐稱可以在網路上購買精品,再轉賣賺取價差獲利可觀云云。 110年10月13日12時03分許 9萬7千元 ①告訴人丁兆仁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8925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丁兆仁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紙。(同上卷第28、31、32頁) ③告訴人丁兆仁與詐欺集團成員 LINE暱稱「卓琳」、「SHOPBOP(燒包)接待專員」間之LINE 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7至41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43頁、7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17、23至25頁)。 23 111年度偵字第47983號併辦 阮明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起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敏敏」,向被害人詐稱可於網站上參與博奕賺錢云云。 110年10月13日13時51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阮明翠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7983號卷第65至69頁) ②告訴人阮明翠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客戶收執聯1紙。(同上卷第79頁) ③告訴人阮明翠與詐欺集團成員: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09至132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43頁、5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47、71至73、59、75、77頁)。 24 112年度偵字第4671號併辦 陳怡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1日起使用臉書與LINE通訊軟體向被害人陳怡君詐稱於投資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10月14日13時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陳怡君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671號卷第23至24頁) ②告訴人陳怡君提出其所申辦之台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1紙。(同上卷第65頁) ③告訴人陳怡君提出詐欺集團成員之臉書、LINE主頁照片,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IL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51至58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2、111頁、119、130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同上卷第25、35頁)。 25 112年度偵字第3413號併辦 廖辛童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透過臉書於網路結識告訴人廖辛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至網站註冊成為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會員,支付貨款後即可輕易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述中信帳戶內。 110年10月14日14時37分許 2萬元 ①告訴人廖辛童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413號卷第47至53頁、79至80頁) ②告訴人廖辛童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1紙。(同上卷第87頁) ③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2、7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55至65頁、81至93頁)。 26 同上編號25併辦 林恩羽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透過LEMO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林恩羽,並向告訴人佯稱可至中信投資網站下注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述中信帳戶內。 110年10月14日9時55分許 1萬元 ①告訴人林恩羽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413號卷第143至147頁) ②告訴人林恩羽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1紙。(同上卷第157頁) ③告訴人林恩羽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35至137、157至159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0、14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15至121頁、133至135、139、147至155頁)。 27 同上編號25併辦 羅一庭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透過網路結識告訴人羅一庭,並向告訴人佯稱可下載某美林證券軟體,可在該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述中信帳戶內。 ①110年10月14日10時21分許 ②110年10月14日13時12分許 5萬元 5萬元 ①告訴人羅一庭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413號卷第163至165頁) ②告訴人羅一庭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紙。(同上卷第173頁) ③告訴人羅一庭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71至173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0、31、9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61、167至169、175至177頁)。 28 同上編號25併辦 廖美娟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結識告訴人廖美娟,向告訴人佯稱可至某網站下注可賺取獲利,又領取獲利須先支付稅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述中信帳戶內。 110年10月14日14時51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廖美娟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413號卷第179至180頁) ②告訴人廖美娟提出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183至185頁) ③告訴人廖美娟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87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2、178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吳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89、191、195、199至201頁)。 29 同上編號25併辦 洪淑宜 (提告) 於000年0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社群:MT4外匯EA程式賺錢社團與告訴人洪淑宜聯繫,另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佯稱可下載軟體依指示至該平台進行操作即可獲利,欲升級為VIP需再匯入款項始能升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述中信帳戶內。 110年10月15日12時02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洪淑宜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413號卷第205至212頁) ②告訴人洪淑宜提出之台中淡溝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各1紙。(同上卷第243、275頁) ③告訴人洪淑宜提出詐欺集團成員臉書個人資料、下載網頁擷圖照片、MT交易平台下載網頁(CXM客服LINE變更ID之紀錄各1份(見同上卷第237、241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23、36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213至215、255、269至271頁)。 30 112年度偵字第23594號併辦 陳淑鳳 (提告) 於000年0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購買商品廣告、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聯繫,以假網拍真詐欺模式,要求被害人陳淑鳳先匯款再拍照給對方等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分別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失聯,始知受騙。 ①110年10月14日12時16分許 ②110年10月14日12時18分許 7萬元 7萬元 ①告訴人陳淑鳳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3594號卷第31至3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告訴人陳淑鳳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29、51頁) ③告訴人陳淑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53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57頁、74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同上卷第43至49頁)。 31 112年度偵字第26793號併辦 朱琪馨(提告) 於110年9月26日某時,某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交友軟體與LINE傳訊息予被害人朱琪馨佯稱可操作博彩倍率獲利云云,玫被害人朱琪馨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轉帳至指定之被告中信帳戶內。 ①110年10月13日9時32分許 ②110年10月13日9時37分 5萬元 5萬元 ①告訴人朱琪馨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6793號卷第13至16頁) ②告訴人朱琪馨提出之匯款手札1紙。(同上卷第165至167頁) ③告訴人朱琪馨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同上卷第20至21頁、167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4、23頁、33、35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46、149、152、159、171至173頁)。 32 111年度偵字第46842號併辦 張偉翔 (提告) 於110年10月5日某時起,某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泡芙」向被害人張偉翔佯稱可於ETRAS易通交易平台投資外匯指數獲利,惟獲利提款時須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10月15日13時30分許 4萬5千元 ①告訴人張偉翔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6842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張偉翔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紙。(同上卷第91至93頁) ③告訴人張偉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95至114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17、25頁、40、4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16、126頁、132至134頁)。 33 112年度偵字第45930號併辦 李梓萱(提告) 於110年9月中旬某時,某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凱耀」向其詐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平台可獲利害云云,致李梓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 110年10月14日14時57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李梓萱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5930號卷第11至14頁) ②告訴人李梓萱提出之元大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紙。(同上卷第19至20頁) ③告訴人李梓萱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同上卷第25至32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33至35頁、44、55、6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16、59、67至71頁)。 34 113年度偵字第1522號併辦 余秋林 (提告) 於110年10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燕寧」與余秋林聯繫,佯稱可從事貨物代購仲介人員可以獲利云云,致余秋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分別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 ①110年10月13日13時21分許 ②110年10月14日14時47分許 ③110年10月15日11時1分許 7萬5千元 19萬6千元 8萬8千元 ①告訴人余秋林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522號卷第63至65頁) ②告訴人余秋林匯款明細1紙。(同上卷第5、7頁) ③告訴人余秋林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106至111頁)。 ④被告中信帳戶個人基本開戶資料、被告中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同上卷第37、43、46、4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 紙(同上卷第61、67至69、173、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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