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育豪
選任辯護人 林延勲律師
被 告 吳鳴邦
選任辯護人 周易律師
周岳律師
被 告 葉俊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廖育豪、吳鳴邦
及葉俊男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茲因被告廖育豪、附民原
告吳姿嫻同意安排調解,並經訂於000年0月0日下午15時於本院
行調解程序,爰就本件延長宣判期日至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