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7號
TYDM,113,聲保,147,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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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哲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哲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錢哲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7月2日 入監執行,刻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3年5月2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受刑人於民 國109年7月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6年5月8日, 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6年3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09321號函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 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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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