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40號
TYDM,113,聲保,140,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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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NJAR DIKY FIRMANSYAH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NJAR DIKY FIRMANSYA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 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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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