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偉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凡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