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富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富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富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6月。於民國110年1月28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 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4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15年4月2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