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86號
TYDM,113,聲,1586,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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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浩辰





具 保 人 葉芝宜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芝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86號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浩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 保人葉芝宜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 釋放,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 訴字第3191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 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 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3年3月28日將執行傳票 命令寄存送達受刑人王浩辰居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 ○0號之送達證書、於113年3月26日合法送達居所桃園市○○區 ○○○街00號9樓之2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3年 3月29日及3月26日分別將載明「偕同王浩辰到庭,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執行傳票命令寄存送達具保人葉芝



宜陳報住所及居所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證為憑,是受刑人經 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可認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 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聲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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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