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46號
TYDM,113,聲,1546,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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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紫誼


受 刑 人 鄭仁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紫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仁坤(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並經具保人鄭紫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 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同法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仁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且經具保人鄭紫誼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迭經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 112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上開 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 喚未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具 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受 刑人亦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 人顯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 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凡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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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