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賢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 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 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 上開8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 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
,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 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本院卷第55頁 ),參以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限制(不得逾拘役120日) 已低於上開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等一切情狀,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黃宇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拘役)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87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7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74號 判決日 111年9月20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87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7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74號 確定日 111年10月25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461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55號 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7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判決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確定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50號 編號4、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 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4日 111年5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1號 判決日 112年7月20日 113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1號 確定日 112年7月20日 113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3號 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