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吳姿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發還扣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聲 請人吳姿嫻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之現金100萬元,係為被告廖育 豪、吳鳴邦、葉俊男另案涉犯詐欺案件而現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86號案件審理之扣押物,該案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 定,上開扣案物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需要調查、宣告 沒收之可能等情,本院無從予以審酌而逕予裁定發還,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前揭扣案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