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14號
TYDM,113,聲,1114,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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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吳姿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發還扣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聲 請人吳姿嫻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之現金100萬元,係為被告廖育 豪、吳鳴邦葉俊男另案涉犯詐欺案件而現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86號案件審理之扣押物,該案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 定,上開扣案物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需要調查、宣告 沒收之可能等情,本院無從予以審酌而逕予裁定發還,從而 ,聲請人聲請發還前揭扣案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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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