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13年度,1號
TYDM,113,矚重訴,1,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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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易呈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右任



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志瑋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顏詒軒律師
秦睿昀律師
王唯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亞倫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李浩為



選任辯護人 陳曉芃律師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張偉華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睿黌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琮文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黃耕鴻律師
被 告 吳尚珉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8382號、28383號、28393號、29289號、29326號、30569號、
30778號、32337號、35897號、42627號、42644號、430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易呈莊右任吳志瑋蔡亞倫、李浩為、張偉華李睿黌
陳琮文、吳尚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謝易呈莊右任吳志瑋蔡亞倫、李浩為、張偉華
李睿黌陳琮文、吳尚(下合稱被告9人)因擄人勒贖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起訴書所載罪名之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先後均於民
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羈押、113年1月11日起、同年3月11日
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同時聽取辯護人意見
,認被告9人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被告9 人
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經過,均否認致死部分之犯行,被
陳琮文更否認全數犯行,其等供述內容亦有重大歧異,再
本案數名被告於偵查中均稱,本案尚未緝獲之犯嫌唐立恆
高雄鳯山地區具有相當勢力之地方角頭,擔心會遭唐立恆
復等語(為避免在逃犯嫌唐立恆之地方勢力,再有迫害本案
被告之可能性,就提及此情節之被告姓名,暫均不予以公開
),是若被告9人倘獲釋在外,極有可能計算自身利益、受
到共犯施壓而影響日後供述,本案相關細節、共犯間分工及
參與程度等事實既有待日後調查以釐清,即難謂原羈押原因
已不存在。
三、本院衡酌本案犯罪情節甚為重大,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
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以及被告9人
之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認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程
序,且非具保、限制住居、命定期至警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
處分所得代替,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自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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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