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易字,113年度,2號
TYDM,113,矚易,2,202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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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易字第2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維仕捷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智捷


本院113年度矚易字第2號被告李智捷李春明詐欺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 文
維仕捷食品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 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 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 收程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被告李智捷李春明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第255 條第2項、第1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依被告2人所 述,本案由維仕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維仕捷公司)出貨與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之蛋品,均係維仕 捷公司代工冠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軍公司)生 產,並由冠軍公司支付代工費用與維仕捷公司。循此,被告 李智捷李春明倘成立犯罪,犯罪所得恐係流入維仕捷公司 ,則維仕捷公司是否因被告2人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代工費用 等相關犯罪所得、依法應否沒收或追徵,即有釐清之必要, 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 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 維仕捷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首揭案件業已定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 第2法庭行審判程序,第三人維仕捷公司應到庭參與沒收程 序,並得於庭期前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參與沒收 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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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仕捷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