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矚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捷 李春明共 同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簡大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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