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363號
TYDM,113,毒聲,363,202405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亞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
治(112年度毒偵字第5599號、第5600號、第560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嗣在勒戒所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聲 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 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 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及被告於觀察、勒戒過程,經評 估後之總分為67分(靜態因子58分,動態因子9分)而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之事實,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 ○○○○附勒戒處所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 紀錄表在卷可考,堪信屬實。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