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301號
TYDM,113,毒聲,301,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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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113年度聲戒字第1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第338號至
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港業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港業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裁定令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令被告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 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 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 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港業前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7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 ○○○○附勒戒所,依被告前科記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 會穩定度等評分項目,小計靜態因子、動態因子合計總分後 ,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前開刑 事裁定、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 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係由專業知識人士遵循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據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 相關事證綜合判定,且經本院形式審查後尚無明顯錯誤,自 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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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