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2號
附民原告 徐韻芝
附民被告 曾耀頡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912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徐韻芝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912號案件繫屬中,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