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崇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雙莘」應 更正為「雙萃」、第5行之「淨班」應更正為「淨斑」、第6 行之「雪夫」應更正為「雪膚」、第7行之「補充蕊1個」應 更正為「補充蕊1組(2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崇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民國000年0月間涉犯竊盜 罪,竟相隔未久再犯本案,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公司倉儲內 存放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不足 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尚 可,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前 案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並簽立切結書以賠償 被害人所受損失,亦有切結書在卷可憑,故不予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16655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655號
被 告 王崇育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崇育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之 員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 12年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0000號富邦 媒體公司倉儲內,徒手竊取ALBA全新白松露水光雙莘精露50ML1 瓶、韓國Cledbel仙女肌淨班防曬水粉霜單入1瓶、即期品韓 國JAS天使雪夫膠原棒2組、韓國DPC粉嫩光防曬氣墊-灰棕限 定1個、DPC粉紅光采氣墊粉餅補充蕊1個、壓縮木漿棉海綿 去污清潔海綿刷1組、可愛眼睛網狀化妝包/洗漱包/黑色1個( 價值共計新臺幣1,867元),得手後藏放於衣物內。嗣經營運 課課長詹承翰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崇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詹承翰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 器擷圖照片4張、商品照片8張、切結書1張及監視器光碟1片 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崇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 雙方業已和解,並經被告賠償告訴人損失金額而無犯罪所得 乙節,有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 規定,為免過苛,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予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廖晟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