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681號
TYDM,113,審金訴,681,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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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芸
被 告 莊永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
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永東犯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永東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天財虎」、「哈特利」等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莊永東擔任車手,取款後層轉不詳 成員。嗣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 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再由莊永東持附 表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旋轉交不詳成員, 以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永東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廖信璋、江怡蓁、黃玲宥、被害人高誌振、張𤦤鈞、 告訴代理人李桂芳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提領影像畫面截圖、江怡蓁 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張𤦤鈞提供之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尊 云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
 ㈡被告與「天財虎」、「哈特利」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 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 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 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其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偵查 及審理時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 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應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但本院將於 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且就洗錢犯行自白而已符合上揭 修正前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惟未與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 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年紀 、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參酌最高法院最近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 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因被告尚涉犯相關詐欺集團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加 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或尚在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與被告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 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查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稱:1張卡片提款拿新臺幣( 下同)500元等語,因本案被告提領2個帳戶,而卷內並無其 他事證可佐被告獲得其他不法所得,故認其犯罪所得為1,00 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主文 1 廖信璋 111年12月17日19時20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廖信璋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1年12月17日20時53分 新臺幣(下同)29,98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7日21時7分/5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內壢店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 江怡蓁 111年12月17日19時58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江怡蓁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1年12月17日20時59分、21時5分 49,989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17日21時8分/5萬元 同上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年12月17日21時5分 31,107元 3 高誌振(未提告) 111年12月21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高誌振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1年12月17日21時1分 10,989元 同上 於111年12月17日21時9分/4萬1,000元 同上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 黃玲宥 111年12月17日17時34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玲宥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1年12月17日21時6分 18,989元 同上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 張𤦤鈞(未提告) 111年12月17日20時30分,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張𤦤鈞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1年12月17日21時29分、38分 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7日22時1分/5萬 同上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11年12月17日21時38分 9,985元 111年12月17日22時2分/5萬 6 劉尊云(未提告) 111年12月17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劉尊云佯以網路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等語 111年12月17日21時32分 89,985元 同上 莊永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1年12月17日22時2分/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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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