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607號
TYDM,113,審金訴,607,202405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明嫺
被 告 陳泳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0
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泳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泳良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詐欺集團,以每日
新臺幣(下同)5,000元代價擔任提款車手,與綽號「旺財
」、「杜甫」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對郭坤樹佯以網路購物設定有誤等語,致其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
陳泳良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
領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後,將款項及本案帳戶提款卡交與不詳
成員,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泳良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郭坤樹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匯款記錄及對話記錄、現場提領畫面擷取照片、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㈡被告與「旺財」、「杜甫」等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所示犯行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因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
產法益,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
,於警詢(檢察官未於偵查中訊問被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
犯中之輕罪,應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並無法定減刑
事由,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但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
第57條一併審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且就洗錢犯行
自白而已符合上揭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
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賠償其損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及年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具
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報酬為1天5,000元等語,本案被 告提領時間為112年6月20日,與被告另案日期相同,又本院 查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就本案獲有其他犯罪所得,可認其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因已於另案宣告沒收與追徵, 未免重複宣告,於本案不再宣告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1 郭坤樹 112年6月20日19時23分 4萬9,986元 112年6月20日19時28分 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112年6月20日19時27分 8,899元 112年6月20日20時 2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