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344號
TYDM,113,審金訴,344,2024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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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如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
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與辛○○、乙○○、甲○○及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均自民國108年10月14日前某日起,參與通訊 軟體微信暱稱「超人」不詳之人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 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乙○○、甲○○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 第195號判決確定;辛○○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 2034號判決確定;被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少護字 第551號交付保護管束裁定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㈠先由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 ,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寄出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 ㈡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負責持續隨機撥打電話並佯裝「 網路購物賣家」及「金融機構客服人員」等不實身分,分別以 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3、7- 10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之人 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金額至 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車手頭辛○○指 示乙○○、甲○○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 ,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並由乙○○、 甲○○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周 俊祥(涉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80號等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再透過通訊軟體微信或電 話等方式,指示其等於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之提款 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3、7-10所示款項,並將提得 款項交與收水人員乙○○、甲○○後,由其等將收受款項轉交予 辛○○。又辛○○收受款項後,以不詳方式將詐得款項轉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及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7-10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同案被告辛○○ 、乙○○、甲○○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 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 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 送之案件為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 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 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除前項情形 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2項情形,於少年犯 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復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 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 限,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綜合 前揭規定可知,被告犯罪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且檢 察官受理後仍未滿20歲者,均應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下同)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必於少年法院裁定移 送後,受移送之檢察署檢察官始得進行偵查,且檢察官認為 應起訴者,亦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始稱適法(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被告於犯罪時 未滿18歲者,檢察官未依上開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誤為 提起公訴,自應符合刑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
三、經查,被告於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卷附個人戶籍及相片影 像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據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附表 二編號7至10所載,被告係於108年10月14日提領告訴人戊○○ 、癸○○、巳○○丑○○等人遭詐欺之款項,而轉交上游收水人 員。是被告涉犯詐欺取財即洗錢等行為之時,屬12歲以上未 滿18歲之少年,且檢察官於109年4月15日受理本案後被告仍 未滿20歲,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2月20日 新北警刑五字第109452816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暨其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收文戳章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涉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嫌,既未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至檢察署 ,檢察官自不得就被告此部分犯嫌逕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 程式顯違背規定,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人頭帳戶(帳戶申設人所涉詐欺罪嫌,均另由警移送偵辦) 詐騙時間、方式 寄出左列帳戶提款卡時間、地點及方式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證據 1 告訴人曾芷菲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芷菲郵局帳戶) 108年10月26日14時許、假貸款 108年10月26日19時12分、統一超商交貨便 被告乙○○、甲○○ 108年10月28日14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景旺門市 2 告訴人彭德軒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稱彭德軒華南帳戶、新光帳戶) 108年10月16日、假貸款 108年10月23日15時58分許、同年月24日15時34分許、統一超商交貨便 被告乙○○、甲○○ 108年10月27日2時5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康曜門市 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交貨便收據2張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人 (車手) 證據 1 丙○○ 108年11月7日19時10分許、假客服(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11月7日20時20分許、 2萬9,985元; 108年11月7日20時23分許、 2萬9,985元; 108年11月7日20時33分許、 2萬9,985元 曾芷菲郵局帳戶 108年11月7日20時28分許、 2萬5元; 108年11月7日20時29分許、 2萬5元; 108年11月7日20時29分許、 2萬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另案被告周竣祥(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0號等判決有罪確定) 2 壬○○ 108年11月7日19時許、假客服(取消連續扣款) 108年11月7日20時34分許、 1萬7,985元 同上 108年11月7日20時42分許、 2萬5元; 108年11月7日20時43分許、 8,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同上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 3 申○ 108年11月7日18時13分許、假客服(解除會員資格及帳戶鎖定) 108年11月7日21時3分許、 3萬9,987元 同上 108年11月7日21時9分許、 2萬5元; 108年11月7日21時11分許、 2萬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同上 4 子○○ 108年10月27日19時50分許、假客服(取消連續扣款) 108年10月27日20時45分許、 9萬9,987元 彭德軒華南帳戶 108年10月27日21時28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29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29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30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30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被告乙○○ 108年10月27日20時48分許、 9萬9,988元 彭德軒新光帳戶 108年10月27日21時31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32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被告甲○○ 108年10月27日21時35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35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36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08年10月27日21時3分許、 1萬9,987元 同上 108年10月27日21時37分許、 1萬9,005元 同上 108年10月27日21時2分許、 4萬7,123元 呂孟芬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孟芬新光帳戶) 108年10月27日21時56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57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27日21時58分許、 7,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1號出口) 被告乙○○ 108年10月27日21時8分許、 1萬1,123元 呂孟芬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27日21時40分許、 1萬5,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同上 5 未○○ 108年10月27日18時25分許、假客服(取消連續扣款) 108年10月27日18時27分許、 2萬4,123元 同上 108年10月27日18時32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18時33分許、 4,00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同上 6 己○○ 108年10月27日20時許、假客服(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10月27日17時55分許、 7萬987元 同上 108年10月27日18時5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同上 同上 108年10月27日18時15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18時16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18時17分許、 1,005元; 108年10月27日18時18分許、 2萬5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 108年10月27日18時15分許、 1萬6,103元 同上 108年10月27日18時18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27日18時19分許、 6,005元 同上 108年10月27日19時11分許、 4萬9,105元; 108年10月27日19時15分許、 2萬4,089元 呂孟芬新光帳戶 108年10月27日19時30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27日19時31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27日19時32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27日19時32分許、 1萬3,000元 新北市○○區○○○街0號 被告甲○○ 7 戊○○ 108年10月11日18時23分許、假客服(取消扣款) 108年10月14日18時55分許、 2萬9,989元 蘇耀丞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4日19時4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4日19時5分許、 1萬5元 桃園市○○區○○路0號 被告卯○○ 8 癸○○ 108年10月14日19時56分許、假客服(取消扣款) 108年10月14日19時59分許、 4萬9,989元 蘇耀丞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4日20時2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2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3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同上 9 巳○○ 108年10月13日15時14分許、假客服(取消連續扣款) 108年10月14日19時59分許、 9萬9,999元 同上 108年10月14日20時3分許、 2萬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4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5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6分許、 1萬5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6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4日20時8分許、 2萬5元 同上 同上 10 丑○○ 108年10月14日17時許、假客服(取消會員資格) 108年10月14日19時3分許、 3萬元; 108年10月14日19時12分許、 2萬9,985元 蘇耀丞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4日19時12分許、 3萬元; 108年10月14日19時17分許、 3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同上 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11 丁○○ 108年10月18日17時16分許、假客服(取消扣款) 108年10月18日18時24分許、 4萬9,987元; 108年10月18日18時26分許、 3萬7,123元 林建龍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8日18時38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8時39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8時40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8時41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8時42分許、 7,005元 新北市○○區○○村00○0號 同上 12 寅○○ 108年10月3日某時、假貸款 108年10月18日10時3分許、 3萬元 同上 108年10月18日14時5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4時6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同上 13 辰○○ 108年10月17日22時22分許、假客服 108年10月18日17時22分許、 2萬1,528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30分許、 1萬7,520元 姜曉晴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8日17時27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28分許、 1,005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28分許、 1萬8,005元 新北市○○區○○○道00號 同上 14 午○○ 108年10月18日17時20分許、假客服(取消扣款) 108年10月18日17時41分許、 2萬9,989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51分許、 2萬9,985元 姜曉晴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8日17時46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46分許、 1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55分許、 2萬5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56分許、 1萬5元 新北市○○區○○○道00號 同上 15 姚姵婍 108年10月17日17時4分許、假客服(取消扣款) 108年10月18日16時56分許、 2萬9,234元 姜曉晴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8日17時9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道00號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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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