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114號
TYDM,113,審金訴,114,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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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玉書王海青
被 告 廖帷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75
26號、112年度偵字第596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帷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就附表編號1、7部
分,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就附表編號2、4部分,各處有期徒
刑一年一月;就附表編號3、5、6部分,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帷同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Telegram暱稱「招財貓」、「東尼」及「馬克」等
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及收水。廖帷同
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
銀行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廖帷同於不詳時、地
取得附表編號1至3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提
領時間,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款項後裝入牛皮紙袋中,
放置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地點;另指示蔡婕安(所涉詐欺等
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編號4至7
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4至7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如附
表編號4至7所示款項後,於112年6月24日23時58分許,在桃
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及藝文二街口,將所領款項交給廖帷同
轉交上手,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帷同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另案被告蔡婕安、告訴人黃鴻政黃意紋莊婷慧、簡妙
陳雨琪、吳帟靚、被害人楊舒婷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高名奇台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高名奇中信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黃鴻政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
細、黃意紋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莊婷慧提供之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林珍圭郵局帳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巴詩婷郵局帳戶郵
局帳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等罪。
 ㈡被告與「招財貓」、「東尼」及「馬克」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附表編號2、4、7所示被害
人因受騙而數次匯款,及附表編號4、6、7所示數次提款行
為,均係於密接時、地,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
示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
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
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
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就此部分
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其
所犯附表編號1至3、4至7所示洗錢犯行,均於警詢及本院審
理時自白,原應依上開修正前、後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
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應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而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但本院將
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
,且就洗錢犯行自白而已符合上揭修正前、後減刑規定(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並
與到庭之告訴人黃鴻政簡妙經本院調解成立,與被害人楊
舒婷經本院和解成立,願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另斟酌告訴人
吳帟靚關於量刑之意見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參酌最高法院最近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 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因被告尚涉犯相關詐欺集團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加 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或尚在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與被告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 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於本案所獲報酬共計新臺 幣(下同)8,000元,又本院查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獲有其 他犯罪所得,可認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雖被告 已與告訴人黃鴻政簡妙、被害人楊舒婷調解或和解成立而 應賠償共計10萬5,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和解筆錄可考 ,但因均尚未實際履行,宣告沒收或追徵自無過苛之情,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1 黃鴻政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5日19時38分 新臺幣(下同) 13萬2,123元 高名奇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5日19時44分/13萬2,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OK便利商店中壢王子店 廖帷同 2 黃意紋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5日17時11分 3萬9,128元 高名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5日17時21分/5萬7,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金權店 廖帷同 112年5月25日17時16分 9,080元 3 莊婷慧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5月25日17時13分 9,050元 廖帷同 4 楊舒婷(未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6月24日17時17分 4萬1,123元 林珍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24日17時17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同德分行 蔡婕安提領後轉交與廖帷同 112年6月24日17時18分/2萬元 112年6月24日17時19分/1,000元 112年6月24日17時41分 1萬4元 112年6月24日17時43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5 簡妙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6月24日18時3分 2萬123元 同上 112年6月24日18時6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藝文分行 蔡婕安提領後轉交與廖帷同 6 陳雨琪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6月24日21時17分 2萬9,999元 巴詩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24日21時22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之1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 蔡婕安提領後轉交與廖帷同 112年6月24日21時23分/2萬元 7 吳帟靚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6月24日21時22分 9,999元 同上 蔡婕安提領後轉交與廖帷同 112年6月24日21時23分 9,99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27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 112年6月24日21時24分 9,99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34分 4萬9,98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1分/2萬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2分/2萬元 112年6月24日21時34分 4萬9,98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3分/2萬元 112年6月24日21時38分 3萬9,989元 112年6月24日21時46分/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之1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 112年6月24日21時47分/9,000元 112年6月24日23時36分/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桃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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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