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博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
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詐欺告訴人文雅妮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博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某時許,以facebo ok messenger暱稱「王亮欣」向告訴人文雅妮佯稱有膳纖達 可供販賣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6分匯款新 臺幣9,000元至被告之不知情配偶戴文亭名下0000000000號 門號所申辦蝦皮帳號「ann_0223」所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就本案涉嫌詐欺告訴人文雅妮部分,其所涉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037號提起公訴,於112年12月14日繫 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35號案件審理中 (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11至27頁、第93至97頁) 。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其相同告訴人遭詐欺款 項之行為,又以112年度偵字第59840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起 公訴,且於113年1月4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溫112偵59840字第1139000845號函 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5頁),顯就同 一案件再向本院起訴,因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 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涂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