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21號
TYDM,113,審交易,21,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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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歐陽政宇於民國111年9月30日18時19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八德區 新興路由八德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竹園路交岔路 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 應遵守燈光號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客觀上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紅燈由新興路左轉 竹園路,適告訴人尤林貴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新興路由中壢往八德方向,亦未遵守燈光號誌行駛 進入該交岔路口,2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 受有左側上顎正中門齒及側門齒脫位、上唇撕裂傷合併感染 、左肩挫傷合併旋轉袖肌腱大範圍破裂、左外踝骨折、右手 第四指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歐陽政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歐陽政宇已與告訴人尤林貴妹 成立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 度附民移調字第42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34、3 5、3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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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