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杜麥‧馬固 年籍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詹協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