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030號
TYDM,113,壢簡,1030,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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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群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群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袁群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 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 犯 後坦認犯行,兼衡本案遭竊之財物,已由告訴人領回一 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5頁),其犯罪 所生之危害已稍獲減輕,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遭竊 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取之物品 ,已發還予告訴人,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 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51號
  被   告 袁群芳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 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群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3月24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內,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在其隨身所攜帶 之塑膠袋內,未結帳即自賣場入口離去,旋經該店安管課課 員黃俊德發現,將袁群芳攔下,嗣黃俊德報警處理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黃俊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袁群芳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黃俊德警詢指訴甚詳,且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 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擷圖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 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王俊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依萍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⒈ 金牌台灣啤酒 36罐 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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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