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3年度,3號
TYDM,113,國審聲,3,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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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遠明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鄭淇文
被 告 陳瑋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法扶)
葉禮榕律師(法扶)
鍾瑞楷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余遠明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因涉犯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363號),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
案件。本案被害人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
余遠明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
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
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
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
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
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殺人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
。被告所涉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
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而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父,為被害人
之直系血親,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所確認,並於112年度偵字5
5363、113年度偵字第5475號不起訴處分書內記載明確,與
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復經本院於113年4
月19日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
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狀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訴訟參與
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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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