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58號
TYDM,113,單禁沒,458,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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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2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95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2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 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上開 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手指虎即為管制刀械而屬刑法 第3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被告陳俊皓涉犯運輸上開管制刀械之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995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2 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4月12日桃 警保字第1100026129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 卷可憑,堪認上開手指虎2只均屬違禁物無誤。據此,聲請 人聲請將扣案之手指虎2只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玉 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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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