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92號
TYDM,113,單禁沒,39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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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楚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楚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127、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 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 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127、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 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中心以乙醇沖洗後,雖僅剩盛 裝毒品之包裝袋,惟因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 而該包裝袋內殘渣,既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 ,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 所示之扣案物,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視為毒品而予沒收 銷燬。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及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搜扣筆錄 備註 1 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卷第35至39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卷第101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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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