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勝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 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罐(合計淨重0.68公克,驗餘淨重共0.47公克,空包裝總重11.66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112年度毒偵字第2865號卷1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