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魏淑貞
被 告 賴淑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本件原告魏淑貞對被告賴淑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