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21號
TYDM,113,交附民,21,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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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巧芬


被 告 林青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青河被訴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 易字第4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黃巧芬亦未聲請將此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 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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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